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有关规定,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确保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形成良好的校风学风,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录取新生必须持《金年会录取通知书》和其它有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第四条 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当事先书面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请假需经批准方为有效。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二十天。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学校在报到时将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正常报到入学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具体操作如下:
(一)新生应征入伍不能报到入学,前往当地征兵办公室领取并填写《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并附《入伍通知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录取通知书》复印件,经教务处审批同意后,可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新生因病等其它特殊原因不能报到入学,填写《金年会保留入学资格申请审批表》并附二甲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或其它相关证明材料,经招生部门与教务处审批同意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二)保留入学资格新生由教务处统一下发《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
第七条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在当年新生入学期间,持《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原《录取通知书》、退伍证或二甲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及其它相关证明,经学校招生部门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单独招生、中高职衔接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予以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成立新生入学资格复查领导小组,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各分管业务部门成立分小组具体负责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复查工作结束后,各小组需将复查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送至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程序依照《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在校生必须在报到当天持学生证办理缴费、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延缓注册。学生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不注册的,视为放弃学籍,按退学处理。
不能如期注册者,须书面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后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注册时间不超过两周。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予以注册。
第三章 学制和学习年限
第十二条 学院实行学分制管理,基准学制为2-3年,最长修业年限为5年(含休学)。
在校生应征入伍保留学籍时间段不计入修业年限。
在校生休学创业最长修业年限为7年(含休学)。
第十三条 凡能按照主修专业课程计划的要求,修满规定的各类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可以毕业,但在校学习时间不少于2年。
第十四条 凡在基准学制年限内难以达到毕业要求的或因休学而不能按期毕业的学生,允许延期完成学业,但不能超过最长修业年限(含休学)。
第十五条 学生获得学籍后因特殊原因可以申请休学,但应遵守延期毕业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六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七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依据《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学生按照教学计划修完该门课程,考核合格(60分及以上),即可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十九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二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二十条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分制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立创新创业教育、社会实践活动学分,具体依照学院《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与《学生“素质养成”项目实施方案》等文件执行。
学生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毕业设计或论文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由各专业制定。
第二十三条 课程考试资格由任课教师根据学生的综合表现决定,具体依照《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具体依照《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试行)》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学校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具体依照《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试行)》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生因保留学籍、休学、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保留5年。5年内学生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符合专业教学计划的可予以承认。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可以按学校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的手续,应在大一第二学期开学初办理,除另有规定外,其它时间一般不受理转专业申请。
具体依照《金年会转专业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三十条 学生转学按照如下程序办理:
(一)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向教务处提交如下材料,一式五份:《北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本人转学申请、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学业成绩单、二甲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因病转学提供)、其它需提交的材料。
(二)学生转学材料经本校教务处与主管院领导审批同意后,在校内公告栏与本校网站进行公示,公示7日。
(三)转学材料上报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与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四)确认转学的结果在校内公告栏与本校网站予以公告。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的情况外,学生在校最长修业年限(含休学)为五年。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一般为六周)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因某些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三条 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三十四条 除另有规定的情况外,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特殊原因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2年。
第三十五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应当办理完休学手续后离校。手续办理要求如下:
学生休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金年会学生休学申请审批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辅导员审核,院(系)负责人与教务处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休学。
休学学生由教务处统一下发《金年会休学通知书》。
(二)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
(三)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病休期间医疗费用自理。
(四)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第三十六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复学,开学后两周内不来校办理复学手续者,作退学处理;
(二)学生复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金年会学生复学申请审批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辅导员审核,院(系)负责人与教务处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复学。
复学学生由教务处统一下发《金年会复学通知书》。
(三)学生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学院将取消其复学资格,并视情节予以退学或开除;
(四)休学学生复学时,如遇没有连续招生的专业可转到学制相同的相近专业就读;
(五)学生复学时,按照转入专业、班级收费标准缴纳有关费用。
第七章 学 业 警 示
第三十七条 一学期结束未取得学分达到15学分及以上的应予以学习警示。
第三十八条 一学年结束累计未取得学分达到24学分及以上的应予以留级。
第三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以退学警示:
(一)学生第一学年结束(不包括休学)未能取得30学分;
(二)第二学年结束(不包括休学)未能取得60学分。
第八章 退 学
第四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受到退学警示的学生在下一学期再次受到学习警示的;
(三)学生不论何种原因(包括休学),在校学习时间超过最长修业年限的;
(四)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五)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六)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七)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八)本人申请退学的。
按本条规定对学生做退学处理为非纪律处分。
第四十一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填写《金年会学生退学审批表》,经所在院(系)、教务处及主管院长审批同意后,由教务处向学生下发《退学决定书》。
第四十二条 应予以退学处理的学生,由所在院(系)填写《金年会学生退学处理审批表》,经教务处、主管院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学院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在学院网站发布公告,公告7日后即视为送达。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退学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三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应当在退学决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办理退学离校手续,其档案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发给退学证明。
(三)对退学学生,学校根据学习年限颁发肄业证书(至少修满36个学分)。
(四)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五)退学学生学费是否退还以及金额按照财务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毕业、结业和肄业
第四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完成规定学分,外语应用能力、信息技术应用能力、职业能力,德、智、体、美等方面达到专业人才培养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 学生提前修满本专业规定毕业的最低学分且平均学分绩点大于3者,可提前一年提出申请,经院(系)初审,教务处复审,主管院长批准,准予提前毕业。
第四十六条 作结业处理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可向学校申请重修不及格课程。补满所欠学分,考试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 学满一学年且达到36个学分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 对于未达到一学年退学者,出具学生在校学习成绩单或者证明。
第四十九条 凡毕业实习和设计(或论文)不及格者,毕业时颁发结业证书,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回校跟下届学生一道重作设计(或论文),及格后换发毕业证书。
第十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五十条 学校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五十一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学校颁发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而取得的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三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校接受普通高等职业教育的学生。
按照全日制管理的成人业余专科学历教育学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在学籍管理方面未尽事宜,按照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金年会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修订)》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