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院财务制度》、《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多渠道筹集教育事业资金;合理编制学院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科学配置学院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院内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院财务状况;对院内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效益性进行监督,保证学院各项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章 财务组织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工负责、责权结合”的财务管理体制。院党委会是全院财务工作领导集体,领导全院开展各项财务工作,对重大财会事项的决策和管理由院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五条 财务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受院长委托,分管财务院长协助院长管理学院的财务工作,财务处在院长、分管财务院长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院的各项财务会计工作。
第六条 院长是学院财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学院财务工作全面负责,对财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分管财务院长在院长的领导下,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七条 学院财务工作应当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领导、检查、监督和业务指导。
第八条 学院财会人员的业务培训、继续教育等统一由财务处组织实施。学院的财会队伍应保持相对稳定,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交接手续。
第九条 学院财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院的规章制度,进行会计事务处理工作。对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会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预 算 管 理
第十条 预算是指学院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而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预算编制的年度为 1月 1日至 12月 31日。年度开始前编制学院预算,预算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预算编制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积极稳妥,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总原则。收入预算要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支出预算要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注重效益、勤俭节约的原则。
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的方法。预算编制要参考以前年度的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与学院财力的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进行编制,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二条 预算编制和审批程序。学院预算由财务处根据学院年度计划和各部门收支计划以及年度收支增减的情况,提出预算建议方案,经院党委会审议决定后执行。
第十三条 学院预算一经批准确定,将对学院财务收支活动产生约束力。为了维护学院预算的严肃性,经批准的预算方案不得随意变更。确因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进行调整预算的,区别情况进行办理。其中:调减预算由财务处直接办理;需要追加预算的,报院党委会审议后决定。财务处根据审批报告或决议办理预算的调整。
第四章 收 入 管 理
第十四条 收入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
学院的所有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院预算统一管理,按学院的规定进行收入分配核算。院内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隐瞒、挪用、私分应缴的收入,严禁院内各部门收入“体外循环”,严禁私设“小金库”、“账外账”。
因事业发展需要借入款项时,应坚持谨慎原则,严格控制借款规模,事先制订详细的借款和还款计划,经院党委会审议决定。财务处应加强对借入款项的管理,确保按规定的用途使用,提高使用效益,保证借入款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任何部门未经学院批准不得向金融机构和外单位借款,不得向社会公众集资,不得对外或个人提供经济担保,不得将银行账户转借或变相转借他人使用。
第十五条 学院事业性收费归口财务处管理。院内各部门的事业性收费,国家有明文规定并纳入收费许可证的,报财务处备案后,按国家规定的项目、标准执行;国家有规定但未纳入收费许可证的,必须先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报学院后,由学院按程序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能收取。
第十六条 院内各项收费必须开具合法票据。财务处负责学院各类收费票据的领取、使用、保管和核销工作。
第五章 支 出 管 理
第十七条 支出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学院支出包括基本支出、项目支出、经营支出、其他支出等。
第十八条 从上级部门取得的有指定用途的专项资金,应遵照“专款专用”的原则,按要求单独核算,定期报告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并接受院内外有关职能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财务支出审批制度,审批分为审核和批准。审核由财务处负责,负责原始凭证的审核,批准由院长及院长授权的分管院长、部门负责人负责。日常经费以及各专项经费的开支必须严格按照预算安排执行,按照事业发展计划和项目进展情况合理安排用款进度。财务处对超出预算或无预算的开支拒绝办理。
第二十条 加强对支出的管理。各项支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树立勤俭办学的观念,杜绝浪费现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支出数。
第六章 结余及其分配
第二十一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学院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学院结转结余除财政结转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外,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转入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前或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院专用基金是指按照规定提取或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专用基金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其他基金等。
(一)修购基金是按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转入的,在维修费和设备购置费中列支。固定资产变价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转入修购基金,专门用于固定资产的维修和购置。
(二)职工福利基金是按事业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或按照其他规定提取的,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和集体福利待遇等支出。
(三)其他基金是指按其他有关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专用基金。
第二十三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第二十四条 专用基金归口财务处统一管理、核算,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专款专用。
第八章 资 产 管 理
第二十五条 资产是指学院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二十六条 学院依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有关规定,另行制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规范学院资产购置、使用、管理与处置工作,加强对外投资的管理。
第九章 负 债 管 理
第二十七条 学院负债包括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等。
(一)应付及暂存款项是指学院因未及时与对方单位或个人办理结算而形成的一种负债。财务处应加强对应付及暂存款项的管理,保证及时清理和结算。
(二)应缴款项是指学院按照有关规定应上缴财政、税务等各类款项。财务处应严格按照财政、税法等有关规定,及时上缴各类款项,不得无故拖欠。
第十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二十八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院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财务处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和要求编制会计报表,定期向各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二十九条 学院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第三十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学院收入及其支出、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的变动、专用基金的变动、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及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院应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学院财务管理的需要,科学设置财务分析指标,开展财务分析工作。
第十一章 内部财务监督
第三十二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学院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学院必须接受财政部门的财务监督,并建立内部监督制度。
第三十三条 财务处及其工作人员对任何部门和个人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行为,均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予以制止、纠正,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反映。
第三十四条 院内各部门的财务活动均应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监督和检查。财务处、审计监察处依照有关法规和学院规定,分别对院内各项经济活动进行监督。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