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院捐赠和赞助工作的快速发展,加强对捐赠和赞助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捐赠和赞助资金是筹措教育经费的渠道之一,学院鼓励各有关部门和个人利用各种关系争取海内外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学院进行捐赠和赞助。学院将按照捐赠和赞助方的意愿,安排好资金使用方向,并接受捐赠、赞助人的监督。
第三条 学院各部门接受捐赠和赞助,必须经学院同意,有关接受捐赠和赞助的协议签订必须以学院名义进行,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接受和处理对学院的捐赠和赞助。
第四条 学院对捐赠和赞助的资金实行规范管理,建立公开、透明的分配和使用机制,以更好地促进学院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 捐赠和赞助资金的管理
第五条 凡是以学院名义获得的捐赠和赞助资金必须交学院财务管理部门统一核算,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这部分收入截留、挪用和私分。
第六条 学院财务管理部门对捐赠、赞助资金按规定用途单独挂账核算,并从数额和时间上保证这部分资金的合理使用。
第七条 学院接受的捐赠和赞助资金属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如捐赠和赞助方与学院签订捐赠和赞助协议并指定用途的,则应严格按协议规定掌握使用;如捐赠和赞助方未指定用途,则应由捐赠和赞助方指定的使用部门制订资金使用计划,并报学院批准。使用捐赠和赞助资金必须严格按照学院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八条 捐赠和赞助资金的支出由捐赠和赞助方指定的负责人按程序审批后到财务管理部门办理用款手续。
第九条 捐赠和赞助方指定的负责人应定期向捐赠和赞助方通报资金使用情况,如捐赠和赞助方提出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查等要求,学院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三章 监督、管理机制
第十条 学院建立捐赠和赞助公示制度,增加捐赠和赞助工作的透明度。接受学院审计部门审计,同时接受群众监督和捐赠和赞助人的质询,并定期向大额捐赠和赞助人报告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捐赠和赞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充分发挥这部分资金的使用效益,制订相应的管理规定。凡因弄虚作假,隐报瞒报,造成捐赠和赞助资金流失、浪费的,学院将追究有关人员和部门领导的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